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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掃黃打非,各地賣淫女被牽繩游街、被按倒在地、被公開姓名和公開照片的事情頻頻出現(xiàn),在近日公安部工作會議上,有官員表示:“以前叫賣淫女,現(xiàn)在可以叫失足婦女 ,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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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稱謂容易,但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關系如何解決?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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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7 w5 B% e- Z2 s 我是失足婦女,但我不賣淫。所以,把我與賣淫女混在一起統(tǒng)稱為失足婦女,容易讓別人以為自己也賣淫,侵犯了我的名譽權。這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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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 b( H% X8 R0 I* F+ ? 我賣淫,但我是被強迫的,因為我無力反抗,被人強迫也算失足么?如果這也算失足,那么被強奸的女子都該稱為失足婦女了。這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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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s2 A3 x. G4 o; @ 我賣淫,是為了謀生,謀生也失足么。這是三. [# d! F2 S. ~4 Q7 Q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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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成“失足婦女”后,對賣淫女還抓不抓?如果還抓,憑什么?有抓“失足婦女”的法律授權嗎?這是四。/ i7 z* V8 V+ s
) z' v) M0 t& b 我們的官員只顧樹立“親民”形象,卻根本不考慮這一稱謂的改變可能引起的混亂,也根本不考慮改變是否有依據(jù)法律。《刑法》有“賣淫罪”,《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嚴厲禁止賣淫、嫖宿暗娼”的規(guī)定,全國人大有《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可見,“賣淫”這個詞已成了專有法律名詞。法律法規(guī)的術語不能擅自改動,若需要修改,只能通過立法機關或享有一定立法權力的機關去修改,否則哪位有權有勢的官員說一句話就可以改,法律豈不成了兒戲?照此下去,有一天“貪污犯”一詞被哪位有權有勢的人改成“失足官員”,也不是沒有可能的——只要喜歡說,只要能把責任減輕,信口開河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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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的官員如果真的尊重特殊人群,就應該將侵犯人權的警察繩之以法,那才是他的職責,別在用這種混淆概念轉移視線的方式愚弄民眾了。改變專用法律名詞——對不起,您暫時還沒這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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