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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山賊 于 2010-3-18 18:46 編輯 " Z5 e- ?. F- P* L6 M/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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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e' j y$ j$ y3 m
一審:陜西省戶縣人民法院(2009)戶民初字第180號。3 B3 W* m2 ?+ y% ~8 H3 r
二審: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西民二終字第13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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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M& b) }5 }" D8 z [案情] 原告西安久強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 M/ m3 k1 t( n
被告韓春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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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安久強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強公司)訴稱:戶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被告系其公司職工,在工作中受傷,應享受工傷待遇,裁決其向韓春陽支付24303.70元。久強公司認為韓春陽是其公司工程的承包人彭巨才招用的員工,不是其公司的員工。所以,戶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錯誤,要求確認其公司與韓春陽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G0 ?, @3 @* {0 V1 }: M# x*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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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韓春陽辯稱:戶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裁決公正,要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請求判令久強公司給付自己醫(y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等24303.70元。# R( J' Q/ L; C2 k4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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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審理查明,久強公司將安裝輕質隔墻工程承包給無施工資格的彭巨才,彭巨才招用韓春陽等人施工。2007年4月30日下午,韓春陽在工地做輕質隔墻,操作過程中,射釘槍突然走火,打在韓春陽左手掌心。韓春陽受傷后,先后在多家醫(yī)院治療,被診斷為左手第三掌骨粉碎性骨折,支付醫(yī)療費1731.70元。2008年4月24日,西安市蓮湖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韓春陽因工受傷。向久強公司郵寄送達決定書,被久強公司拒收。同年6月19日,西安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韓春陽為十級傷殘,確認停工留薪期3個月。2008年12月4日,戶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戶勞仲案字(2008)11號裁決書,
7 D- H) F$ M" S裁決如下:一、久強公司支付韓春陽醫(yī)療費1731.7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38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費276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費921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9216元,合計24303.70元;二、駁回韓春陽要求支付交通費1181元、食宿費335元、勞動能力鑒定費200元的仲裁請求。原告不服該裁決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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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 一審法院認為,西安市蓮湖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蓮勞社傷險認決字(2007)49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已經(jīng)生效,其依法確認了韓春陽為工傷,用人單位為久強公司,故原告要求確認其與韓春陽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承擔法律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久強公司與韓春陽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韓春陽在勞動中受傷,并留下殘疾,不愿繼續(xù)在久強公司工作,故韓春陽要求久強公司支付醫(yī)療費、停工留薪期間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就業(yè)補助金等,應予支持。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六十條及《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駁回原告久強公司要求確認與被告韓春陽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承擔法律責任之訴訟請求;二、原告久強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給付被告韓春陽醫(yī)療費1731.7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38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760元,一次性工傷補助金921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9216元,合計24303.70元。" l( H1 a# C6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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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宣判后,原告久強公司不服判決,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認為,韓春陽與久強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根據(j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認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建筑施工、礦山企業(yè)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yè)務)或經(jīng)營權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規(guī)定,韓春陽受傷造成的損失,應由久強公司承擔,原審法院以工傷論理的理由不當,應予糾正。上訴人主張與被上訴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的理由成立,沒有勞動關系并不能免除其承擔用工主體的法律責任,因此上訴人主張不承擔被上訴人韓春陽受傷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二)項之規(guī)定,/ n" D: f0 w# X( k/ o j' [; u( @
判決如下:一、維持陜西省戶縣人民法院(2009)戶民初字第180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二、撤銷陜西省戶縣人民法院(2009)戶民初字第180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三、確認久強公司與韓春陽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 ^) ]/ N# H+ t2 x' g4 h' e/ _/ Y
' o1 n1 B8 f' J) u* ~- k9 ~& @[評析] 本案是一起勞動者在勞動中受傷引發(fā)的勞動爭議案件,由于勞動者經(jīng)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工傷,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照工傷確定了勞動者應享受工傷待遇,一審法院據(jù)此作出判決,二審法院認為勞動者與久強公司之間不具備勞動關系成立的要件,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根據(jù)“建筑施工、礦山企業(yè)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yè)務)或經(jīng)營權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規(guī)定,久強公司應承擔勞動者受傷造成的損失,損失標準仍按照工傷待遇予以確定。筆者認為,正確處理此類案件,應當從以下兩個方面來把握。
& X" s" \) F* N6 l! L6 A 一、認定勞動關系應進行實質審查,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確定,不能依據(jù)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工傷認定書。 本案中,一審法院依據(jù)已經(jīng)生效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原、被告之間系勞動關系,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作出判決。二審法院對此予以糾正,認為認定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依據(j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的規(guī)定,結合本案的事實,久強公司將安裝輕質隔墻的工程承包給無施工資質的彭巨才,彭巨才招用了韓春陽等人施工,久強公司與韓春陽之間不具備勞動關系成立的要件,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f) t* D$ @* @7 A' y 二、勞動關系不成立,建筑施工企業(yè)仍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建筑施工、礦山企業(yè),都屬于高度危險的行業(yè),國家對這些行業(yè),都有相應的資質要求,只有具備了相應的資質,才具備用工的主體資格。就本案而言,二審法院對本案認識是正確的,也是實事求是的。具體地說,韓春陽是彭巨才招用的員工,其受彭巨才管理,由彭巨才發(fā)放工資,所以從事實上,是韓春陽和彭巨才之間建立了雇傭關系,當然,韓春陽和久強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根據(j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建筑施工、礦山企業(yè)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yè)務)或經(jīng)營權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規(guī)定,久強公司應承擔韓春陽受傷造成的損失,沒有勞動關系并不能免除其承擔用工主體的法律責任。這是對勞動者的特殊保護,是一種替代責任的規(guī)定,是基于對用人單位將風險轉嫁的救濟措施,類似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他人造成損害,應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標準仍可以工傷待遇范圍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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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久強公司與被告韓春陽在勞動爭議前置程序中,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及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均認定兩者存在勞動關系,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就勞動關系是否存在,司法審理中仍應進行實質審查,不能完全沿用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判斷。原告雖然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仍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按照工傷待遇標準向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從而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3 C. }8 E% X6 z2 H* d
一審合議庭成員:張 健 王建利 王學智
; n5 v! H1 w% a* g 二審合議庭成員:邵永利 桂佳秋 雷 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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