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盡管被告人鄭某某對其盜竊犯罪矢口否認,但經陜西省西安市戶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補強證據后毅然提起公訴,近日戶縣法院作出判決:鄭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20000元,贓款26250元予以追繳。
% v, B4 X' g5 `: R* K$ i/ m& X" i 據悉,被告人鄭某某生于1968年6月28日,陜西省戶縣人。曾因搶劫、盜竊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2007年又因銷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曾經歷了“二進宮”的他,在不惑之年,仍然不思悔改,于2008年4月29日11時40分許,竄至余下街道,將路邊停放的一輛貨車駕駛室右側門小三角玻璃向內撬壓,伸手入內搖下車窗大玻璃,盜取車內現金26250元,揮霍貽盡。2010年6月9日被抓獲歸案后,其對犯罪事實拒不供認。由于系單人作案,沒有直接證據予以佐證,盡管有一枚鄭某某的右手拇指指紋遺留在車窗玻璃上,但對該指紋的具體位置及走向勘查筆錄卻語焉不詳,成為指控犯罪的不利因素。為了排除合理懷疑,案件承辦人決定,詢問案發(fā)當時的現場勘查刑偵技術人員,復查現場勘查照片。經過這一工作,證實了該枚指紋的具體位置位于車窗小三角玻璃的外側后邊緣,距車窗下沿10cm,遠端指向貨車車尾。站在車門踏板上,符合鄭紅練身體高度。小三角玻璃的中央裝有可旋轉的縱軸,經過偵查實驗,以小三角玻璃的最大張開角為入口,完全可以伸手入內,搖下車窗大玻璃,并由此入內將車內現金盜走,結合案發(fā)現場的一名證人證明,鄭某某到現場拽拉貨車左側車門,沒有拉開,又繞到車的右側去。與現場勘查相互印證。法庭審理中,面對公訴人發(fā)問“既然你沒有到過案發(fā)現場,你的右手拇指指紋如何遺留到車窗玻璃上”“那不是我的指紋,是你們搞錯了”。雖然鄭某某百般狡辯,但是戶縣法院認定了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實,作出了上述判決。至此,這起“零口供”案件被成功起訴。(張允輝 金智宏 楊燕)6 c Y) i1 O' {6 Q" C
(本文來源:人民網 ) |
|